道可特专题 | 得“道”你的独角兽——公司控制权博弈专题系列(一)
公司法视域下的公章印鉴管理
笔者按
2013年,美国知名投资人Aileen Lee率先将在私募和公开市场的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初创公司称作“独角兽”,“独角兽”企业的显著表征是它在初创起步阶段虽然不为人所熟知,但却几乎主导其所属的市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新月异地发展,包括蚂蚁金服、滴滴出行在内的独角兽企业一批又一批地涌现,道可特争议解决团队推出的“独角兽企业法律服务产品线”在此种背景下应运而生。本文作为独角兽企业产品线之公司控制权博弈专题系列的第一篇,通过对市场现状、法理及司法实践的深入浅出的论证,文以载道,助力“独角兽”的崛起。
■ 摘 要
近日,当当网公章事件一时间甚嚣尘上,据报道称,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先生带领律师、秘书等工作人员赴当当总部,将包括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在内的公章印鉴带走并自行保管。此事发生后,当当网随即发布公告声明李国庆先生持有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公章印鉴全部作废。那么,缘何当当网二位话事人会为公章之争如此兴师动众、大费周章?这就要从公章印鉴在法律层面上的意义说开去。
商事外观主义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实际上是一项在特定场合下权衡实际权利人与外部第三人之间利益冲突所应遵循的法律适用准则,该原则之目的在于降低成本,维护交易安全。公章是公司法人主体身份的象征,同时也是公司权力的象征。在商业惯例中,普遍遵循商事外观主义,而公章又是公司意志的具象化表征,由此可见,妥善保管公章十分必要,公章一旦遗失,后果不堪设想。以当当网事件为例,假设李国庆先生在持有公章之后随即与善意第三人签订了合同,因李国庆先生持有公章且其作为当当网创始人,如果从常规理性人的视角出发,李国庆先生的行为已具备权利外观,而基于私法精神对民事权利外观的信赖保护,善意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一经加盖公章已然生效。此时,该善意第三人势必会要求当当网履行合同义务,而又因公章已由李国庆先生持有,如当当网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有履行不能的极大法律风险,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公章是公司权力的具象化表征,但持有公章并不能与夺得公司控制权画上等号,仅是助力行为人争夺公司控制权的一种途径。仍旧以当当网事件为例,公章丢失后,需要全体股东签名同意方能补办。如无李国庆先生的首肯,俞渝很难补办新的当当公章,有极大可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无法加盖公章,会无可避免地对当当的业务造成影响。在此种意义上,持有公章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李国庆先生对当当的控制权。
① 公章的对外效力
公章具有较强的企业行为表征能力,是因为在正常的商业环境中,企业公章应由企业合法控制者批准刻制,由企业领导层或其授权部门、人员控制。故而当其被用于书面法律文件中时,会产生公章所有者为该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主体,且愿为该意思表示承担法律责任的合理推定。
但须注意的是,近期颁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的第四十一条对于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基于《九民纪要》的精神,公司对外的协议是否能被视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仅仅须考量公司是否盖章,还须审查代表人或代理人的权限。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盖章确认的合同,自然对公司产生拘束力。相反,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的行为人加盖的公章,未必能产生预期的合同生效效果。
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审理的威海双联起重挖掘有限公司与于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为例来管中窥豹,在此案的判决中,最高院认为,在公章持有者非基于公司意思持有公章等情况下,盖有公章的文书不当然代表公司意思。由此可见,仅仅掌控公章并不必然掌握公司控制权,还须综合考量各个方面。
② 公章的对内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因公司内部事务加盖公章的,具有与该部门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在签订合同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在对内效力的层面上,基于公章的集合性,对公司而言公章比部门章具有更为普遍与广泛的效力。
① 建议公司着手建立健全公章管理体系
公司章程作为每个公司的行事准则,企业事无巨细均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运营。然而,公司章程虽然效力位阶较高,却很少细化到公章印鉴的管理及使用事宜上。因此,为规范公章使用秩序,降低法律风险,企业有必要建立自己的公章管理办法。
一份完善的公章管理办法一般须包含:公章的保管、保管人的确定、授权手续、使用流程、用印范围、违约责任等。部分公司除公章外,还制作了财务章、合同章、部门印章、发票印章等,这种情形更须在管理办法内分类讨论。区别于已发展成熟的大型公司,我所建议独角兽企业在创办初期除公章及财务章之外毋须额外分门别类制作过多印章,一是出于高效管理、节约成本、人力等资源的考量,二是为防止印章遗失为企业带来损失。
公司具有人合性,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原则上由公司自治机制调整,司法机关原则上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没有明确的印章使用、保管规定,法院的常规观点是将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权确权给法定代表人。所以,在公司内部,构建起完善的印章保管、使用制度,对于公司控制权的归属至关重要。
② 建议公司完善印章授权制度,审慎选择保管人
公章属于公司财产,公司员工在经过公司的授权以后,可以代公司保管公章印鉴;在公司内部无明确规定公章由何人保管时应推定由法定代表人保管。鉴于公章的法律意义,妥善选择保管人尤为必要,保管人一经确定,即须尽合理注意义务,妥善保管公章印鉴,对用印记录及时登记。
结 语
综上所述,持有公章本身虽然是掌控公司控制权的题中之义,但实践中还应结合行为人、交易场景及交易事项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并在保护善意交易相对方和公章所属公司间寻找平衡。以上为笔者在有限的法律实务工作中的若干心得,篇幅所限,个中细枝末节不再一一赘述,在此抛砖引玉,以期为独角兽企业在公司控制权的层面提供方法论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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